成都商報訊(記者 餘文龍)日前,省人社廳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進行調整。其中,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80元。
  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
  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80元;增加傷殘津貼後,月傷殘津貼不足1675元的,增加到1675元。
  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220元;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頒佈後,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2013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120元。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後,工亡人員的配偶月撫恤金不足800元的,增加到800元;其他供養親屬月撫恤金不足760元的,增加到760元。
  按照四川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1585元。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原標題:四川調整工傷人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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